为进一步提高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政策和服务方式的知晓度,从而维护待遇领取人员切身权益,保障社保基金安全,现就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工作公告如下: 认证对象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(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)人员均需进行资格认证。新增领取待遇人员,需在待遇核定前完成首次资格认证。 认证有效期 认证有效期为1
2024-11-0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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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0-29